机会主义行为中违约现象对履约的影响
首先,机会主义行为中的违约现象破坏了合同双方的信任关系。履约是合同的基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有一定的期望和承诺。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会感到受到了欺骗,信任关系受到了严重破坏。这可能导致双方对未来的合作感到不安,甚至放弃继续合作的机会。其次,违约现象可能会给未违约方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如果只有法庭来执法的话,一方面因 为不能对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做出惩罚,会出现阻吓不足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阻吓过度,因为立法者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类的活动统统列为被禁止的行为(20012《财经》许成钢作为主动执法的监督)。
根据合同理论,由于个人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交易费用,使得缔约当事人或契约仲裁者无法观察或证实一切,故合同总是不完全的,缔约双方都可以机会主义的行事,违约一方可以很容易声称所做的没有违背合同,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要求根据变化了的条件再谈判。
如果交易者具有无限的个人履约资本,那么敲竹杠将不会发生。然而在现实中当事人知道在他们维持契约关系和做出专用性投资时其私人强制执行资本是有限的,那么他们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履约是一个过程,交易的双方往往具有不对称信息。通常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在交易双方签约后,如果委托人的利益还要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就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如何有效约束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
中国会计准则的模式为原则导向,强调实质重于形式,采购谨慎性原则、减少方法的选择、充分披露,以此来克服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财政部自2006年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以来,陆续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3个解释公告。其中,在3号解释公告里提出了综合收益的(comprehensive income)概念。
时机选择和盈余管理。在股份支付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中,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可以分为时机选择和盈余管理。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的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
传统盈余管理的研究,认为盈余管理是代理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财务信息披露管理行为,盈余管理效率研究基于代理人私人利益最大化假设。盈余管理包括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和效率型盈余管理。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当局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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