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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上班可以算加班嘛,产假期间有加班工资吗

admin 素质提升 2024-05-25 53浏览 0

休好产假上班要不要加班

产假期间没有加班工资。 工资是劳动报酬,产假期间没有参加劳动,领取的就不是工资而是“生育津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受法律保护,不需要补班。以补班名义实行的,都以加班算。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正常的班次,每天保证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时工作,不安排夜班,不安排放射性、高温高空、低温、高强度体力等有害身体的工作,不得降低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为所生育的婴儿未满1周岁,属于哺乳期间,不可以安排加班。依据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主观:产假期间,公司无权强迫员工工作,应另行指派其他员工,如产假期间加班,可要求公司支付除生育津贴、带薪休假工资外,可要求公司支付日常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休产假期间单位要求去加班

1、法律分析:这是违法的。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而设定的休假权利,因工作安排而未能享受产假是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让处于产假期间的员工回来上班。

2、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如果说同事休产假了,领导让你一个人干两个人的工作,你平常做多少事情就做多少,你有自己的工作也做不了两个人的工作,而且你是按时间小时上班的,不是计件的工资你还是像以前一样,如果说加班累了,你也可以提出来,自己要休息太累了,如果这样做下去可能自己就要累倒了,就不能再上班了。

5、怀孕四个月,单位要求加班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已经违法。因为他已经有违法的行为了,关于职工的时间安排,女职工的条例里面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在职工怀孕的时候是不能延长时间的,也是不能安排夜班的劳动。

6、法律分析:哺乳期领导要求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强制要求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且处以罚款;其他。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有休产假的妈妈给单位加班的吗

虽然用人单位是由于完成临时工程等原因,在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单位劳动者进行加班的,但是对于孕妇而言,由于其特殊性是不适合从事高强度工作的,所以此时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出于任何理由,都是不可以强制要求孕妇进行加班的。

关于孕妇的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当妈妈们休完产假,就要回归工作岗位,有时候工作太忙,会要求加班。而家中的宝宝还需要喝母乳,所以让妈妈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能照顾宝宝和工作两不耽误。那么哺乳期加班合法吗?哺乳期加班是不合法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宝宝未满一周岁,是不能强制要求加班的,所以可以向单位申请免加班。

不能,产后一年属于哺乳期,按照女职工保护条例,哺乳期妇女是不能安排加班的,被抓到单位是要被罚款的,可见你单位法律意识很高,做法也正确。你想加班增加收入的话就只能利用工作外时间自己另外找收入了。

第降低工作强度 女职员在妊娠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而且不得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孕妈有权拒绝,并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此外,孕晚期的女职员,一般可以拒绝从事夜班安排。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为所生育的婴儿未满1周岁,属于哺乳期间,不可以安排加班。依据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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